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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灭门的唐山老人,冒死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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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rg
時間:
2012-6-24 09:08
標題:
被灭门的唐山老人,冒死发布
被灭门的唐山老人冒死发布;
我儿一家惨死已经七个多月了,至今公安部门仍在补充逮扑毕经涛材料,毕经涛仍未逮扑,逍遥法外。
昨天我们与律师共同去唐山市看守所查问毕经涛是否在此关押,有关人员避而不答,随后我们又找到公安部门有关人员查问,都避而不答,避而不见,打电话不接,此消息一经发表,我二人面临被杀人灭口【因为有知情人曾劝过我们,想活命就别告了】,我们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是死于非命,就是被杀人灭口了,望唐山的众位好友帮助我们继续伸冤,我们跪谢了。【请看主帖标题:毕经涛醉驾至我儿惨遭灭门,唐山市检察任維俭包屁罪犯胆从何来】
谁赋予了高官这样的权力?
作为一名受害者,我始终不能相信也不能接受唐山市路南区起诉科科长任维俭和副检察长张玉峰对我的伤害,不知道他们是在什么利益的驱使下,竟然泯灭良心的说出:“我就包庇罪犯,你爱到哪告到哪告”的话。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胆子?视百姓的生命为草芥??拿着老百姓赋予的权力在为罪犯办事???
2011年9月11日,凶手毕经涛,因醉驾、超速、逆行,连撞3辆正常行驶的轿车,当场撞死我儿子杨建(32岁),儿媳郑欣娟(32岁),孙女杨彤悦9岁(3人都是独生子女),亲家公郑瑞元(65岁)另外一人重伤是我亲家母李杏花(4死1伤),2011年9月28日,经唐山市交警大队认定:“毕经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杨建等人没有责任。”
这场突如其来的灾难顷刻之间使我们两个家庭家破人亡,断子绝孙,现在只剩下我和老伴两个无依无靠的老人了,我们现在是生不如死,整天以泪洗面,在痛苦绝望中度日如年,在我们痛失子孙,最无助、最需要同情帮助的时候,凶手方不但没给我们只言片语的安慰(我儿惨死104天后才第一次见到凶手方家属,)反而为逃避法律的严惩,依仗有钱有势,在唐山市某腐败分子的庇护下,上下买通,伙同唐山市路南区检查院起诉科科长任维检利用手中权力,威逼利诱软硬兼施,玩弄法律愚弄被害人家属,诱使我们二人违心签下了赔偿协议及谅解书,并以此为依据,把如此特大的恶性案件,作为普通交通肇事扣押,拖延,把本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故意由路南区检查院作为一审,以达到包庇罪犯堂而皇之逃避法律的严惩之目的。
我们通过咨询国内多位知名律师,及法学教授都共同认为:“该案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无期以上,死缓至死刑”。面对这明显定性错误的案件我们多次到路南区检查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可令我们气氛的是,任维俭非但不听我们的申诉,拒收管辖异议的申请,还连推带搡把我老伴轰出门外,不让进屋,并声称:“这就是普通的交通肇事案,就该我们管,找哪都不行”,遭到拒绝后,我们又找到副检察长张玉峰提出异议,他的态度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不仅对我们像对待犯人一样吹胡子瞪眼,甚至连哭泣都不让,大声训斥,冷酷无情到极点,更让我老两口霜上加霜,几个月来我们天天都在哭泣,天天都在奔走,不是被拒之门外,就是转来转去又转回到原地。
想起以往儿孙欢聚,其乐融融而如今却是人去楼空,物是人非,可怜我年富力强的儿子,贤惠孝顺的儿媳,多才多艺的孙女刚刚9岁眨眼之间就被醉驾凶手无情的夺走了宝贵的生命(我孙女是小学四年级的学生,年年是校3好学生,班里的学习委员,4岁半就开始学小提琴,7岁时获唐山市少儿组小提琴第一名)想想以后,我们的生活不能自理时,床前无儿孙照料,没有了亲人,断子绝孙,在痛苦中活着,在孤独中死去,我们活着既没有什么意义,同时又无所畏惧了,许多好心人劝我们:“人家有钱有势,靠山又大,忍了吧,别告了。”本身是第一辆车主及亲眼目睹全案,惨案过程的唐山劳动日报社记者梁竞艳由起初的义愤填膺曾两次气氛的告诉我们绝不能轻饶凶手,没过几天就敢怒不敢言了。(有确实证据证明,唐山市的某些官员在一起喝酒时,曾有人说:看梁竞艳今后闭不闭嘴,看她还敢说不敢说,但这个证人表示,不敢出来作证怕遭报复)。唐山市的律师我们连聘了3位,没人敢公开出庭为我们申辩,只是暗中相帮,分文不取,已经为我们写了7篇诉讼文章。2011年11月25日,市检察院领导接见日,副检查长于池接见我们以后,当时非常同情我们,当时他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我们的肺腑之言,并立刻责成张芳勇等二人到路南区检察院审查卷宗,令我们感动万分,我和老伴当场跪谢在地,以为终于可以慰藉我儿4口人的在天之灵了,可是时至今日又是杳无音信了。连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于池都无能为力,可见此案非同寻常到何种程度,难怪时至昨天,路南区起诉科科长任维俭仍在继续对我们施压,欺骗说卷宗已到路南区法院了(实际经核实仍在路南区检察院)我电话责问她为啥包庇罪犯,一而再再而三的欺骗我们,把罪犯奉为座上宾,被害人却成了阶下囚,她厉声回答:“我就包庇罪犯,你爱上哪告上哪告去。”
我们已经因毕经涛的醉驾行为家破人亡断子绝孙,同时还要承受着有关腐败分子及张玉峰、任维俭等不法分子带给我们精神上的更大的摧残。难道某些司法队伍中的败类,某些腐败分子真的能为一己私利徇私枉法,视我儿一家4口人生命为儿戏,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为所欲为吗?我儿一家4口人的冤魂真的永无宁日吗???我们虽身陷万劫,但我们坚信在唐山市这块土地上,清官好官还是大多数的,贪官污吏只是一小撮。我希望有正义之士或国家领导彻查此案,为我们平民百姓做主,还我司法公正,还我儿公道的。那时我儿等4口人也会谢谢您。含笑九泉的。
被害人杨建父母:杨作明、杨翠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充分发挥刑罚惩治和预防犯罪的功能,有效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犯罪的多发、高发态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必要对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统一规范。
一、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
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2009年9月8日公布的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其中,黎景全驾车肇事后,不顾伤者及劝阻他的众多村民的安危,继续驾车行驶,致2人死亡,1人轻伤;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多次违反交通法规,在醉酒驾车与其他车辆追尾后,为逃逸继续驾车超限速行驶,先后与4辆正常行驶的轿车相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在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当裁量刑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发生,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刑罚时,要综合考虑此类犯罪的性质、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一般情况下,醉酒驾车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犯罪,行为的主观恶性与以制造事端为目的而恶意驾车撞人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因此,在决定刑罚时,也应当有所区别。此外,醉酒状态下驾车,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实际有所减弱,量刑时也应酌情考虑。
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依法没有适用死刑,而是分别判处无期徒刑,主要考虑到二被告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
三、统一法律适用,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
为依法严肃处理醉酒驾车犯罪案件,遏制酒后和醉酒驾车对公共安全造成的严重危害,警示、教育潜在违规驾驶人员,今后,对醉酒驾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的,一律按照本意见规定,并参照附发的典型案例,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为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社会关系,对于此前已经处理过的将特定情形的醉酒驾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维持终审裁判,不再变动。
本意见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作者:
lighterz
時間:
2012-6-24 21:27
唉!!!!!
作者:
红发香客斯
時間:
2012-7-5 11:15
在天朝类似的案例多不胜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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