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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新基金法"二读" PE纳入监管"较量"定论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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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0-27 11:24:00
    备受业界关注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10月23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进行了二次审议,二次审议稿修改了修订草案中的有关条款。与一审不同的是,此次二审稿最大的亮点在于是否将非公开募集基金(PE)的证券投资活动纳入监管,同时删除了此前关于基金组织形式中关于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的规定,另外还明确提出建立风控管理制度。


    PE入法争议未平 是否纳入监管存变数

        是否将私募基金,尤其是PE纳入监管,一直是《基金法》修订争议最大的内容之一。资料显示,修订案草案初次审议时将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范围,并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财产投资范围以及对基金管理人的规范等三个方面做了规定。但市场对证监会首次将私募纳入监管有极大争议。

        8月13日,25家PE和VC行业协会曾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反对PE纳入《基金法》,他们建议另外修订专门法律监管PE。另一些学界及业界人士则强烈呼吁尽快出台法律规范和监管PE行业。

        而此次二审稿是否将PE纳入监管,业内人士有着各种解读。观察近期的媒体报道,有说PE纳入基金法几成定局,也有说PE入法仍有争议,还有说PE入法新老划断。

        据报道,在二审稿中,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对募集的资金总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数额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二审稿进一步明确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这成为了业内人士认同“PE纳入监管”的依据。

        但这并不意味着结果,而争议也并未就此结束。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基金法的修法小组成员朱少平解释,因为目前讨论组就PE是否要入基金法仍存在争议,“如果有人坚持不同意PE纳入监管的话,将有可能在三审时继续提出意见。也就是说,PE是否纳入监管还是有变数。”

    基金法二审修改基金组织形式 加强风险调控

        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一审,新基金法二审最大的变化要属删除了基金组织形式中的理事会型、无限责任型两种形式。据了解,新基金法原修订草案四十八条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规定为契约型、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对此,相关部门与单位提出,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属于新创设的组织形式,增加这两种组织形式没有必要。

        权威人士透露,虽然在二次审议稿中不再明确规定理事会型和无限责任型基金为基金组织形式,但仍允许在基金内部增设监督性机构,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他说,未来基金可自愿在产品合同中约定设立理事会或无限责任人。

        另外,为了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此次新基金法提出了相关风控制度的要求,建议增加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在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二次审议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组审议,参与审议的委员们认为,修法将严惩基金违法违规,避免私募多头监管。

        据悉,立法、修法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的审议通常有三次,业内简称为“三审”。有业内人士表示,假如按照此次二审的速度,新基金法或将在明年年初出台。此次二审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有望经修改后通过,并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进一步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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